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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涉农税收优惠小结

发布时间:2025-04-17 05:13:19 作者: 安博电竞入口在哪个位置 来源:安博电竞登录入口官网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所称,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依据:《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下同),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不是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能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企业、微型企业(下同),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不是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能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但不包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

  上述所称农户,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的农户。

  上述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四条

  2.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不是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能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第一条至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1.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本通知所称,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没办法回收,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以下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法律法规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3.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不是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能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合乎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合乎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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